編者按:
我國資本市場有龐大的中小投資者群體,中小投資者的理性參與,是維護市場穩定、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基礎。在參與市場過程中,投資者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知道如何行使這些權利、清楚權益受侵害時如何維權,是增強中小投資者自我保護能力,幫助投資者更加成熟理性參與市場的核心內容。鑒于此,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聯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及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盈科律師事務所、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共同推出“投資者權益300問”系列,圍繞“知權、行權、維權”重點問題一一進行解答。本篇為該系列第十七篇,向您介紹常見的投資者維權機構。
投資者維權相關機構介紹
當投資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根據不同的侵權情況,可尋求不同的維權機構保護。
1、證券監管機構有哪些?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中國證監會地方監管局是證監會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主要對轄區內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2、什么是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受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主要履行市場組織、市場監管和市場服務等職責,包括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制定和修改交易所業務規則;審核、安排證券上市交易,決定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
3、什么是證券期貨調解組織?
證券期貨調解組織是指由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行業組織等設立或實際管理的調解機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2016年聯合發布的《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被列入首批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調解組織名單的單位有八家,包括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廣東中證投資者服務與糾紛調解中心、天津市證券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4、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什么機構?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自律組織。
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成為其會員。因此,證券業協會設立的證券糾紛調解中心處理的調解案件,爭議往往會涉及到證券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員。比如,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融資融券糾紛、證券投資咨詢糾紛、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等。
5、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什么機構?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保基金公司”),是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批準同意設立的國有獨資保護基金公司。
投保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記成立,主要職責包括管理和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等。在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上市公司先行賠付案例中,投保基金公司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成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推動完成了專項賠償案例。
6、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是什么機構?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服中心)是由中國證監會批準成立和直接管理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
投服中心于2014年12月注冊成立,主要職責是為中小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教育、法律、信息、技術等服務,具體包括面向中小投資者開展公益性宣傳和教育;為中小投資者自主維權提供法律、信息、技術服務;對于公益性持有證券等品種,以股東身份行權和維權等。
7、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是什么機構?
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是由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和深圳國際仲裁院于2013年共同推動設立,是專注于資本市場糾紛解決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法人。深圳證券期貨業糾紛調解中心運用首創的“專業調解+商事仲裁+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四位一體爭議解決機制,和諧化解了大量資本市場糾紛。
8、仲裁機構該如何選擇?
依據我國《仲裁法》,平等主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仲裁。仲裁委員會可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當事人可跨市、跨省自愿選擇向哪家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目前,北京地區有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兩家仲裁機構;上海地區有上海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比如兩家注冊地點和企業經營地點都在上海的企業,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該約定是合法有效的。
9、如何選擇人民法院處理糾紛?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四級。
涉及投資者維權方面的案件中,比如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在法院的級別管轄上有特別規定:“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也參考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
除前述三類證券侵權案件外,其他涉及投資者權益的民事案件,在管轄上沒有特別規定,按傳統民商事案件關于管轄的法律規則,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并且考慮被告所在地、合同約定、標的金額、是否涉外案件等因素,來決定一審的受理法院。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在規定期限內,可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作出的裁判結果,就是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
小貼士:
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裁決書》與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均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兩者的區別在于,仲裁為“一裁終局”,而法院審判卻是“兩審終審”;法院審理案件,最終裁判文書需公開(《民事調解書》除外),而仲裁裁決結果不公開、審理過程不公開。此外,在收費方面,仲裁機構收費起點比較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相對較低,而調解組織受理中小投資者的糾紛調解申請,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篇由證券市場法律人士 臧小麗供稿)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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